2024年,全州农业行政执法系统聚焦粮食安全、十年禁渔、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扎实开展农资打假、绿剑护农安、护渔百日联合执法等专项执法行动,严打涉农违法行为,有效保障了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和农业生产安全。现将2024年全州农业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汶川县刘某某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4年3月20日上午,汶川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接到电话举报绵虒镇三官庙大桥西侧岷江河道内有人捕鱼后,县局执法人员立即到达现场。当事人刘某某安置的作案工具和渔获物在绵虒镇人民政府和绵虒镇派出所工作人员见证下起获上岸,现场共起获24副“地索子”及装“地索子”的黑色口袋1个、装渔获物口袋1个。当事人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非法捕捞水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汶川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4000.00元。
二、九寨沟县某农资经营部经营劣质农药案
2024年3月21日下午,县综合执法局与阿坝州农业农村局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时发现,某农资经营部店内放有3瓶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敌草快”,执法人员立即开展调查。经现场核查,该农药的生产日期为:20220118,保质期2年,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敌草快10%,剂型:水剂,农药登记证号:PD20171215;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冀)0024;产品标准号:Q/HRW21-2020,规格为:1000g/瓶。经登录“中国农药信息网”和“农查查”APP查询,该农药登记信息正确。该农资经营部涉嫌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查,该“敌草快”农药于2023年6月25日共购进5箱共60瓶,2023年7月8日至2023年12月26日共销售了57瓶,余下3瓶一直存放在该农资经营部,已过保质期的3瓶“敌草快”农药涉案货值105元,无违法所得。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九寨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涉案“敌草快”3瓶;(2)处罚款人民币2000.00元。
三、马尔康市董某某未按照规定开具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2024年5月13日,市农业执法人员在开展日常检查中发现,当事人董某某销售的马铃薯未按照规定开具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当场给予批评教育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2024年5月21日,市农业执法人员再次对其开展复查,发现当事人仍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逾期不改正。当事人存在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违法事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董某某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四、简阳市云龙镇某某化肥经营店(刘某某)销售的肥料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案
2024年2月28日,接群众举报,我县漩口镇有游商驾驶小卡车销售肥料,县农业执法人员立即到达现场开展执法检查,并对其所销售的肥料进行抽样送检。2024年4月22日,接四川省化工质量安全研究所出具的鉴定报告,显示简阳市云龙镇某某化肥经营店(刘某某)当日所售的肥料,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当事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作出:(1)警告;(2)处罚款人民币4000.00元。
五、若尔盖供某某贩运应当检疫而未检疫动物产品案
2024年2月26日,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到县公安局举报,称其在巡查过程中发现车牌号为贵BGE526的一辆五菱牌小货车载有无检疫证明的死牛,县农业执法人员立即到达现场。经检查发现,车辆驾驶人供某某车内装载的4头死牛均无耳标,均未附有《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据调查,供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从牧民处购买了4头死牛准备运往红原县,经若尔盖县农业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拟对涉案的4头死牛、毛重387.77kg的动物产品进行查封(扣押),但由于涉案动物产品在调查期间已发生腐烂,保管困难,不宜继续存放,且不具备补检条件,经当事人同意,对涉案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当事人供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供某某处以4072.00元罚款。
六、金川县某姐杂货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饲料案
2024年4月8日,县农业执法人员对金川县某姐杂货店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吴某某销售的乳猪配合饲料2010已超过保质期,该饲料行政许可编号为鄂饲证(2021)08003,产品标准编号为Q12000DFT001-2021,净含量20KG/袋,保质期60天(二、三季度45天),生产日期为2024年01月25日,共2袋。经立案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2月5日从湖北某饲料有限公司购进该饲料共10袋,其中8袋均在保质期内售出(2024年2月10日销售4袋、2月12日销售3袋、2月15日销售1袋),截止检查时剩余2袋尚未售出,但已超过保质期,货值金额260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并属于初次违法,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并结合《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当事人吴某某作出:(1)没收违法经营的乳猪配合饲料2010共2袋;(2)处罚款人民币24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理县陈某某在禁渔区、禁渔期违规进行捕捞案
2024年6月20日,理县朴头派出所民警在巡逻时发现当事人陈某某在杂谷脑河朴头镇新店子村段用渔网非法捕鱼,无渔获物,该案由理县朴头派出所移交至理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农业执法人员随即开展调查。经查,陈某某和徐某某(另案处理)不知晓阿坝州禁渔区、禁渔期等相关规定,在网上购买了两个折叠伞笼渔网,放入杂谷脑河道内网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渔业水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属首违,使用的“折叠伞笼渔网”是小型渔具之一,作业范围小,时间短,无渔获物,对生态环境未造成实际损害,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调查,本着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当事人陈某某处罚款人民币1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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