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
指导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农村集体经济合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出租(转包)、入股经营者签订的明确双方在生产、经营和分配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作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充分盘活闲置集体资产、高效利用集体资产的重要举措,也是提升集体资产管理水平、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必然要求,更是保护农民群众的集体资产权益的重要举措。要充分认识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切实依法规范签订、履行和管理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对农村集体资产的出租(转包)、入股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杜绝口头协议、约定。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公平公正。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与管理,集体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均是市场经济下的集体经济行为,要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待合同主体,同时兼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保障功能的特殊性。在同等条件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有优先权。
2.坚持依法依规。农村集体经济合同涉及农村集体资产出租(转包)、入股等事项,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签订、变更、废止合同,保障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坚持民主公开。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的签订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大事项,要坚持公开民主的原则,充分征求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意见建议,对合同签订的过程和结果及时公开,接受集体成员的监督。
三、规范合同签订
1.程序严谨。农村集体资产的出租(转包)、入股等经营行为,要在村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签订规范的经济合同。经济合同签订前要征求乡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的意见,确保合同签订的合法性、合规性。资产资源的出租(转包)、入股行为参照实行“四议两公开一规范”,即党支部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提议、村“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决议公开(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实施结果公开,会议记录要规范。
2.要素齐全。拟定经济合同条款时,须包括以下内容:当事人信息,标的,价款,合同期限、履行因素,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式,生效条款及相关附件等。当事人信息应当包括自然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居住地址,法人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代表姓名及身份证号、办公地点。出租(转包)、入股的标的物为动产的,要明确标的物的价值、用途等具体信息,标的物为不动产的,要明确标的物位置四至、面积等信息。明确合同期满后承租(包)方在标的物上改建、新建、扩建的房屋建筑物等资产的归属及处置;遇有拆迁、征地、占地等情况,涉及对土地的补偿以及地上物补偿,应明确各类补偿费的归属。注明未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未履行相关审批或备案手续,不得擅自转包转租,或擅自采取联营、合作等形式变相转包转租,如有以上情况视为违约可自行终止合同。对拖欠租金、承包费的,尤其是承包人恶意拖欠租金承包费的,要约定严格的违约责任。同时对转包、转租、承包人恶意拖欠租金承包费的情形可解除合同同时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3.内容合法。确认合同主体是否具备订立合同的资格,同时核实签约方是否具有实际履行能力,经济合同应以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签订。标的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及价款、兑现时间、兑现方式须明确填写,不得含糊。合同履行期限须明确起止时间和期限,期限不能超过法定最长期限,涉及农村承包耕地、林地、草地的土地出租(转包)、入股合同期限不能超过本轮承包期的剩余期限。耕地的承包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草地的承包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林地的承包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0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强化合同履行
1.明确合同价款收取。经济合同价款(承包费、租赁费)的收取不得约定一次性交清(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代表会议通过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的除外),须分期收交,原则上一年一收,每期收交最长不得超过当届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任期。对各类出租(转包)、入股合同中规定的收入要按时收缴,提高合同履约率。经济合同价款(承包费、租赁费)收取必须存入集体经济组织账户,严禁公款私存。
2.强化合同事项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为合同的履行提供必要的条件,同时监督合同当事人不得破坏耕地,不得变更土地用途。当事人对出租(转包)、入股项目进行转租、转让的,须经集体经济组织许可。为降低市场经济风险,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工商资本,可以协商约定合同当事人提前支付一年的合同出租(转包)、入股费,或者约定缴纳一定金额履约保证金,土地面积较大、承包期限较长的经济合同,可以设定通过协商确认价格递增条款。
3.明确合同违约与解除。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对出现的合同纠纷,当事人双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约定合同双方的违约责任及违约金,以提高合同的履约率。要明确合同到期后标的物的处置,地上附属物的产权归属等问题。在同等条件下,承包经营方享有合同优先续约权。对于标的物为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经营合同,如遇国家征收、征用或政府统一规划时,要依法解除合同,按规定给予当事人地上附属物等相关补偿。
五、解决合同遗留问题
1.及时解除违法合同。已签订合同存在与地区功能定位不 符、与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规划不符等情况的,应与承包方依法进行协商调整,或者依法解除合同。对不按要求执行的合同,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方式依法予以解除。对于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年限的农村集体经济合同,超过部分无效,必须依法进行调整,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形式进行完善。
2.补充完善问题合同。对已签订合同存在不规范、条款不完整、标的数量和质量不准确、履行期限和方式、生效要件、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办法不明确的合同,要按程序与承包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不得对原始合同乱改乱画,避免出现假合同。
3.进一步明确合同发包主体。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村级建制调整改革之前,由村民委员会代行集体经济职能和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所签订的经济合同继续有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完成后,逐步由新成立的经济合作社或股份经济合作社履行集体经济管理职责,与流入方签订合同。要理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级党组织、村民自治组织的关系,明确各自职能定位。
六、健全合同管理制度
1.执行公开交易制度。各县(市)可探索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林权、“四荒”地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出租等流转交易。根据农村产权要素性质、流转范围和交易需要,健全市场交易规则,完善运行机制,实行公开交易,加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和监督管理。
2.建立合同备案审查制度。乡镇要制定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的前置预审制度,确保签订合同的合理合法合规。对实施项目是否符合乡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进行预审,并出具预审意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和乡镇司法所的作用,做好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对于标的额较大、期限较长的合同,可申请办理法律见证和司法公证。签订、变更和解除合同,应在10个工作日内,报乡镇政府备案,不得隐瞒不报。对于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的合同,要按照《关于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合同信息备案机制的通知》《四川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实施办法》《四川省农业农村厅等6等6单位关于规范开展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做好审查备案。
3.完善合同编号制度。农村集体经济合同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规则,实行年度统一编号。合同编号共25位,其中第1位至第18位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代码,第19位至第22位为签订合同年份,第23位至第25位为合同顺序号。合同顺序号按自然数排序,从001填起,不得跳越、重复。
4.完善合同台账制度。落实资产年度清产制度,摸清集体资产家底,健全资产(资源)台账,避免集体资产流失和资源闲置。各乡镇要建立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台账,将数据信息录入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实行电子化管理,提高合同管理信息化水平。村级也要建立合同台账,留存纸质资料。要建立合同预警机制,提前做好到期合同的续签或地上附属物清理、重新发包等工作,按时向承包方收取承包费用。
5.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县乡监管责任和村级实施主体责任,增强各级对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的责任感。对资产资源发包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6.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各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集体经济组织合同档案管理,按照资产租赁、资源发包、投资入股、物品或服务采购等科学编制档案目录,完整归集合同相关的“三资”有效利用方案、民主讨论决定记录、乡镇政府批准或审核把关材料等要件资料,装订成册,分类归档,建立年度档案并妥善保管。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双方、利害关系人有权依法查询、复制合同档案资料,合同档案保管方应当依法提供。
附件:1.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出租)合同(示范文本)
2.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入股)合同(示范文本)
3.农村土地经营权委托流转协议(示范文本)
4.阿坝州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流转(出租)合同
(示范文本另文通知)
相关解读链接:《阿坝州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指导意见(试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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